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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接后发现工程问题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

发表日期:2010-10-23 次数: 1763 次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据新华社电 记者21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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