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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首次为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

发表日期:2016-8-28 次数: 2954 次

  昨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我市首次为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尽管《条例(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审议修改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和内容已经很令人关注。

我市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物业管理与老百姓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创新管理不足,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普遍 不高;二是物业管理服务矛盾日益增多,业主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三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会维稳的关系愈加紧密,街办、社区作用发挥不够,没能从基本层 面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因此,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制定《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势在必行。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九条

昨日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分为八章六十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七种行为,包括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等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九种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进 行装饰、装修,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等等。

关于车库设置和使用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 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 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四十一条对车位设置的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 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排水 设施堵塞、爆裂;(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网址链接:http://www.ecpmi.org.cn/NewsInfo.aspx?NewsID=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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